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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省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采取多生多罚的政策,存在了数十年的社会抚养费政策正处在一个历史转折点。是废除还是修正后继续存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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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当全部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或私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资金。简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必须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与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是中央财政收入,也不是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没有相应的支出科目,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也不是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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