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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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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的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以休15天的产假困难的情况下,生育增加15天的多胞胎的情况下,每次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但按立法原意,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所以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无特别说明故这里的产假是包含国假日及休息日的,不涉及顺延。难产、多胞胎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增加产假。2.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故延长的30天产假中如遇到国假日可顺延,休息日不涉及顺延。3.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陪产假是按照天数计算的,天不是工作日,是按照自然日历数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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