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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立案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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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公安公安机关索要立案告知单,并请其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携带医院病历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进行伤情鉴定,如鉴定为轻伤、则为刑事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抓人(刑事拘留)或者协助调解;如鉴定为轻微伤则为一般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一般治安拘留或者罚款都行。如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包庇、可向上级警务督察部门投诉。记下警号、直接拨110投诉就行。
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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