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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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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法院会依据不同的情形确定开工日期,例如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等。 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措施: 1、施工期间,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决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 2、对施工中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以及因隐蔽工程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也及时由业主及监理人员签证后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提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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