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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补差价时,是否可以同时更改共有所有人?

2024-12-18
经济适用房需要补差价时,同时进行共同所有者变更至一人的操作是可行的,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经济适用房需满五年以上;其次,必须完成由经济适用房向商品房的转变过程。关于经济适用房名称变更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买卖交易方式进行过户,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成本相对较低,交易费用约占房子申报成交价格的2.6%左右,所需处理时间大约为一个星期。第二种是选择性利用赠与过户,即由父辈直接赠送给子女,须经得所有权共有人的许可,因此这就涉及到经过公证环节。这种操作方式的特点在于,除了需支付2.6%的流转税以外,还需缴纳公证费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将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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