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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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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若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具体责任 (一)全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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