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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时必须要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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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举证责任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起诉时必须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证据资料,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来说,患者和医生有医疗服务关系(注册、费用等诊疗手续的证据),接受过医生的医疗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生有无错误的举证是可选的权利。就是说,患者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生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错误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字。根据医疗事故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此,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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