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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时必须要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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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你应该做的工作是保全病例。跟据您说的情况,是要鉴定。看能不能构成医疗侵权即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鉴定在2010年7月1日以前是有医疗机构举证,但是2010年7月1日以后转化成患者举证。所以病例是您在鉴定时的最原始证据。如果有因果关系,这是您还要做损害后果鉴定。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要详细咨询,请在6月5日后。
(一)患者举证责任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起诉时必须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证据资料,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来说,患者和医生有医疗服务关系(注册、费用等诊疗手续的证据),接受过医生的医疗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生有无错误的举证是可选的权利。就是说,患者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生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错误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字。根据医疗事故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此,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规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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