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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的首付和婚后产生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2024-12-06
关于住房问题的解读:例如,如果属于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仅归属此一方,则我们将该住房定性为登记主体的婚前个人财产。 无论在婚姻期间,由夫妻哪一方负责偿还贷款部分的资金,都应被视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双方各占其价值总额的50%。 若夫妻中某位成员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其后,夫妇二人又依靠共同的财产去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首付款支付者本人,那么在离婚的状况下,该不动产便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若依照上述情况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庭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的一方,而尚未还款的部分贷款也会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在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匹配的财产增益部分,在离婚时应该由持有不动产产权登记的那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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