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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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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一)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第一步协调; (二)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看是什么纠纷,如果对使用权没有异议的土地纠纷,对土地确权办证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则需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决后再进行确权颁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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