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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申请流程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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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伤残等级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辞职的话,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予以比较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应进行劳动力鉴定。(2)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障碍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生活自立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立。(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5)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6)劳动力鉴定结论出台之日起一年后,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属单位或经营机构认为障碍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力鉴定。
1、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该标准于2017年3月23日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文废止。 2、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 3、各省市对新旧标准衔接使用出台一系列文件。2017年8月18日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冀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现在对于新旧法的适用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为在出台新标准时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适用时间,所以对于现在究竟该适用何种标准存在疑问,但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确定,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在17年3月以后的案子应当适用新标准。以上就是“人身伤害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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