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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新旧工伤鉴定标准

2021-03-07
1、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该标准于2017年3月23日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文废止。 2、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 3、各省市对新旧标准衔接使用出台一系列文件。2017年8月18日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冀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现在对于新旧法的适用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为在出台新标准时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适用时间,所以对于现在究竟该适用何种标准存在疑问,但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确定,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在17年3月以后的案子应当适用新标准。以上就是“人身伤害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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