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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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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10-百分之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10-百分之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一、对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数的生活补助费。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补助费;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以上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简的职工,可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补助费,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每月发给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本人的医疗费可以补助三分之二。 二、对一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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