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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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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怀孕并且不能胜任原工作时,单位可以给怀孕职工调岗,但是必须经过该职工的同意,而不能擅自决定调岗,并且调换后的岗位必须适合女职工的身体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合理调动工作,但不能降低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在减少劳动量、改善相应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调整岗位,不能降薪。雇主安排其它劳动,非孕妇意愿不能强行调岗。
女职工怀孕期间调动工资不合理,但使用者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工人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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