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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此处所指的人格尊严权本为抽象的,具有概括性,上面的几项是人格的具体表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人格尊严”是指的具体的人格的尊严,可以与姓名权等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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