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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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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明确诉讼请求的办法如下: 1、以行政主体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 2、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又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违法; 3、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变更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为由,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1.以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如果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变为确认违法之诉】;2.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又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违法【主要指没有法律文书载体的事实行为】;3.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变更【只有行政处罚可以提出变更请求,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变更】;4.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变为确认违法之诉】。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具体规定: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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