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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撤行政复议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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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同意撤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通常,质监部门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首先考虑的是某产品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而某企业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因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于一般的无证生产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收集也不存在太大的困难,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也很明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较多的疑难之处。然而,当一个普通的无证生产行为具体要素复杂化时,就产生了新的问题,值得去探讨和分析。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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