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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三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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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场罚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是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不得当场收缴。(2)当事人无异议。这意味着当事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在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所以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金额也在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现场收缴罚款的最高20元以下不一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该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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