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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40年、50年、70年是指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不能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住宅最高的出让年限是70年,也就是最高是70年,50年自然是没问题的! 你在青岛,我知道那和大连一样,是房地统一管理的地方,就是只有一个房地产权利证,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证,所以会造成购房者理解上的误区。40年、70年是单独指土地的使用年限,而房子一旦买入,就是你的终身私人财产。只是因为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合二为一,所以造成购房者的这种误区。如你问50年后怎么办,我告诉你——再交土地使用费用(土地出让金)即可! 另外注意一点,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的土地用途为“住宅”,而房产证上写的不是住宅,那开发商就有问题了,属于开发商改变土地用途。
一般房产证上的户主就是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如果要另加他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在办理房产证时,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如果是加上他人的名字,不可以。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报房管部门备案,不能随便更改。等房产证办好后,可以以买卖或者赠与的形式办理变更手续(要按照规定交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权属登记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如果不涉及到交割纠纷,基本用不到这个合同的,如遇到没有契约精神的甲方,签署了什么合同都不具备约束。最好是找一家专业的代理公司做代办手续,这样就会重新签署一份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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