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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
根据《》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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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有的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产品,而法人或从事某项职业的业主为贸易、商业或职业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费的商业性财产损失则排除在外。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到损害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且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以及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的,才适用本法。”该法第1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损失超过1125马克的才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对下列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本法第2条规定的责任,即遭受损害或时公共机动车造成的同样的损害,就不能提出索赔,只能依照一般的过失侵权法索赔。对财产损失赔偿的另一个争议主于对间接损失应在多大范围内赔偿,有的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例如美国有些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财产损失的严格责任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而对诸如因交通工具被损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带来的利润损失则不予赔偿;而多数国家采用折衷的办法: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间接损失才予以赔偿。我国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并没有根据受损财产的用途和价值对员害赔偿作出限制。而根据条文规定,财产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在条文中表述为”其他重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这一表述尚缺乏明确性,对于”何为重大“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对于间接损失,应规定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间接损失才予以赔偿,对”重大损失“也应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斯特拉斯堡公约》《产品质量法》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呢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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