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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有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如果没有就找卖房的人补上。购房的手续一定要保管好,这是关键凭证。2、找房子登记的业主(卖房人)开具...
根据法律规定,买二手房遇到“签后查封”的情况,买房人对登记在卖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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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付了首付,贷款下来了,住了好几年,但是房地产证明书迟迟不行,这种情况相信我们都听说过,在实践中,什么情况不能办理房地产证明书呢?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经破产或者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房地产初始确认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常被称为房地产确认或者申请大证;第二种情况,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种可能的情况是,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建筑企业等。,债务尚未清偿;第四种情况,开发商未按总体规划建设住宅配套设施,或者未移交住宅配套房屋,无法通过综合验收;第五种情况,商品房存在面积误差,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要按规定缴纳,或者退回购房差额。面积误差未解决的,也会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除了前面提到的五种情况,还有其他可能的情况,比如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开发商没有获得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开发商没有配合提供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公共维修基金没有交付,房屋契税没有缴纳等等对产权证的办理构成障碍。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存在多种情况,比如房屋权属不清晰、存在确权纠纷、没有解除抵押等情形都会导致房产无法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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