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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期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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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时间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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