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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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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体合同标的,即仓储合同以储存、保存、维护为标的,不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合同标的物具体,即仓储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的其他法律特征。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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