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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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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 1、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仓储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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