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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辩律师王万雄,专做刑辩30年,专注涉嫌职务经济犯罪及重大疑难刑案辩护。信仰法律忠于当事人,坚定不移反对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行为,毕生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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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要看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看有没有从犯辩护的可能性。 另外,缓刑方面,《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了五个积极条件、两个限制性条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了更细致的诸多限制性条件。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会细致研究全案证据、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的、会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缓刑情节、并据此逐一核对积极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现在如果辩护词虚开无罪辩护的话,具体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虚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行税款抵扣的事实”,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所不可或缺的三大关键性要素“虚开的事实”、“虚开的发票”和“抵扣的事实”,不仅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三者之间还存在着天然的逻辑联系:“虚开的事实”是产生“虚开的发票”之起因、前提,“虚开的发票”是“虚开的事实”所必然导致之结果;“抵扣税款”是“虚开发票”之目的所在,而“抵扣的目的”则需要通过“虚开的发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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