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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取走5000元以上(含5000元),可以立案涉嫌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由派出所经侦部门办理。如果银...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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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卡时是用的你的身份证,别人即使知道你的身份证号码也不能将你的账户的钱取走啊,因为挂失是需要本人身份证的,跟留的手机号没有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的钱很可能被别人用复制卡的形式取走了。我们所之前办理过类似的案件,起诉银行胜诉了,你可以搜索一下。 要追究银行的责任,并不是依据银行工作人员的话就可以,必须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所以你的案情要具体,然后才能分析是否能追究银行责任。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明确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当然,你朋友取走了3000元,尚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5000)的条件,个人认为尚未构成犯罪。
首先,银行卡借给别人后,只要当事人知道里面的钱就不是盗窃。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借记卡具有转账、储存现金和消费的功能。可以将其认为是银行卡所有者对银行的一种债权凭证。业主借用银行卡的行为是借用银行卡的使用权,但这种借用行为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卡的原始存款仍然属于银行卡所有者。银行卡用户将自己的现金存入银行卡时,银行卡用户作为银行卡所有者与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银行卡使用者的储存金额是以银行卡所有者为债务人使用者为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的标的。银行卡所有者拿银行卡去取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所以即使银行卡所有者不归还这部分钱,也不构成盗窃罪。此时银行卡使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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