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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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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程序的举证期限是30天,30天后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确定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 一是当事人协商 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第3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确定双方遵守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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