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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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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员工。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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