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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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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员工。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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