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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单位,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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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具体案件的提存机关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
提存货物后债务人不用再对货物的灭失承受职责。提存货物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限定,债务人提存货物后即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此时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受。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受。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花费由债权人负担。
没有法院提存这一说法。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公证处为法定提存部门,人民法院是不能作为提存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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