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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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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简单说就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保险已到一年,但上牌没满一年,交强险只有违章上涨,没有任何下浮的.即8月买车买保险,9月或9月以后上牌,即使上保险公司补车号,来年续保时系统以登记上牌日为基准计算未满一年,不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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