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是什么

2022-07-10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从下面几种情形考虑: (1)单个的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均为该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 (2)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种情况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由此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同他们应作为共同被告,由人民法院按照他们的实施行政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