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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用工...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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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因各地规定不同有的企业是约定由企业直接将社会保险的费用发放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首先工伤险只能由单位缴纳,个人无法参保,但发生工伤情形时,如单位没有参保记录需要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由其自行缴纳社保时,应当适当监督对方是否参保,参保情况是否合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并没有就年假做出具体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休息休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这个条款是以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调整对象的,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没有规定。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并没有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说明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种临时性也决定了非全日制职工不符合年休假的适用条件。但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只是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不说明其不应当享受年休假。 以上就是非全日制用工有没有法定假期的具体规定。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节假日加班规定支付三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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