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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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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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