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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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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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