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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应当允许。 (二)...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第三,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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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均等分割的原则,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有哪些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双方有平等的权利,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2、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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