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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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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盗窃.利诱.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开是指将权利者的商业秘密向第三者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失去秘密价值的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用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者,再次公开或使用该秘密,即构成双重侵权的第三者从侵权者那里得知商业秘密,公开或使用该秘密,也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机密的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定的机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商业机密公开,或者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商业机密。4、第三方在知道或应知道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者那里获得。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者知道他人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依然得到,使用,公开这个秘密,法律也将这个行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对待。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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