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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涉及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

2021-10-01
1、以盗窃.利诱.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开是指将权利者的商业秘密向第三者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失去秘密价值的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用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者,再次公开或使用该秘密,即构成双重侵权的第三者从侵权者那里得知商业秘密,公开或使用该秘密,也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机密的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定的机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商业机密公开,或者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商业机密。4、第三方在知道或应知道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者那里获得。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者知道他人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依然得到,使用,公开这个秘密,法律也将这个行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对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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