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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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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涉外婚姻,不是那么容易处理。暂且就简单回复一下。 一由于你们双方都居住在国外,且男方已入籍,故最好能在那里办离婚手续,如那边之政府机关或法院(尤其是法院)要求当事人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二如协议离婚,那么将按照以下的原则来处理你们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如无法协议离婚,那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对于证据方面(包括主体、小孩事项、对方转移财产、财产等方面之事项之证据均需经现居住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法院得到认可,实践之中可能还会有一些意外情形出现。 四如在我国法院起诉,那将适用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你争取两个小孩的抚养权估计有相当难度。 五由于涉及国家司法合作,你尚需要知道我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否得到你们现居住国法院之承认(这个可委托律师了解),否则如不承认,那在现居住国也就不可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1、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一样,首先应当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道用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那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样,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于其遗产中动产的继承,应当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3、如果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则应当依据中国《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问题。如果在外国,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有关法律,除非该外国的法律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4、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如对房屋、土地的继承,将依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大都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处理,《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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