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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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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客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是统一的,也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教唆犯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客体,其客体就是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客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没有能力,年龄的限制,无论向谁传授犯罪方法罪都构成犯罪;教唆罪的本质则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对象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体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罪则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教唆他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是有意识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销售商与惯偷,他们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意识;教唆罪则是教唆的人故意教唆他人有自己一样的犯罪意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伙。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关传授了多少中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教唆罪如果教唆别人犯不同的罪,则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只要是传授了他人犯罪的方法,就是犯罪既遂;教唆罪则是按被教唆的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定。量刑原则的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的规定;教唆罪,则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其他问题
也来回答一下1、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2、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3、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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