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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纠纷与家暴的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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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另一方面会造成感情和精神伤害。而夫妻不说话仅仅是造成感情和精神伤害,不会造成身体伤害。从外延上看,家庭暴力包括殴打、体罚、冻、饿等积极行为,夫妻不说话是一种消积行为。因此不应把夫妻不说话定为家庭暴力,不宜随意扩大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将夫妻不说话比喻为“家庭冷暴力”,是因为夫妻不说话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有时相当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常常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绝境。但夫妻不说话与家庭暴力是两个概念,两种表现,不宜混同。法律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予以调整,在家庭领域,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相互关爱的义务,这包含在亲权、配偶权中。但这种义务的违反,只有在达到一定限度时,法律才予以关注,由法律强制履行义务。因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遗弃、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行为,法律予以强制调整,不仅用民法的方式、行政的方式,严重的用刑罚方法予以调整。但夫妻不说话,从伤害强度上、从对家庭义务的违反上,都未达到法律予以调整的限度。夫妻不说话是感情的原因,应从感情上寻求解决办法。解铃还需系铃人,夫妻应积极从自身角度查找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们工作、生活压力都比较大,夫妻在一起,应以相互都能接受的轻松的话题来交流,让彼此在对方那里感受到快乐、安全、安慰、受到鼓励和得到休息,不应冷言冷语、互相刁难、互相打击。
一、夫妻打架与家暴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暴力与夫妻打架的区别 我们了解了家暴的特征,回头再看夫妻打架(一般夫妻纠纷)其实与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是有本质的区别。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最关键的区别的是要看数施暴人施暴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过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对方。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家庭暴力会呈现周期性,而且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暴力周期,家暴模式才会形成,家暴行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 积聚期(关系紧张、口角、轻微推搡等) 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 平静期(加害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 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实现,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普遍为无助无望、悲观抑郁、恐惧焦虑、忍辱负重、优柔寡断。 了解了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后,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案件中女方被打,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甚至保证书、悔过书的证据链条都非常完整,但法院依然认定为一般夫妻纠纷,而不会认定成家庭暴力,因为不符合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 在一些家庭中,女方处于主导地位,男方是妻管严,双方在吵架、撕扯过程中女方受伤,受伤的原因可能是女方力气小没打过男方,或男方反抗时失手致女方受伤。在法庭上,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观察、询问很容易判断出哪一方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而综合各方面因素及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夫妻打架向家庭暴力转化 需要警惕的是普通的夫妻打架,可能会很快的演化成家庭暴力模式 情绪控制、行为控制,是人区别于动物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在家庭中,一方总是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总是通过施暴的方式表达不满,尤其是一方有酗酒的恶习,醉酒回家后总是暴力相向,在家庭这个狭小封闭的环境中,对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在第一次被打后没有寻求外部保护选择了屈从,或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默默的忍受,施暴人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或震慑,则普通的夫妻打架,很可能会演化成家庭暴力模式,以后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必然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 家暴的证据 报警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居委会(妇联)的调解记录,受伤的照片,治疗的病历、发票,悔过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 哪怕是第一次发生暴力,上述取证工作也要全部作全,不但是留存证据,更重要的是震慑教训施暴人,预防家暴再次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打架与家暴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间打架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家暴而需要法律进行处罚,更多的时候夫妻之间因为分歧而动手只是冲动行为而在事后会悔悟,此时将打架认定为家暴就将影响到夫妻的情感。
根据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语言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身体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 暴力往往需要依赖肢体等武器,令对方造成心理威胁及身体伤害,而语言暴力就是利用语言作为武器,去达到上诉的暴力目的。在这个层面上看,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其实并无二致。 然而,两者最大的分别在于,肢体暴力能够透过检验受害人身体上所受的伤害,从而评估暴力的程度及施暴者的刑责而语言暴力却难于检验受害人的伤势,因为往往是属于精神上或名誉上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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