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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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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1)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轻伤以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 (4)对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法没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6.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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