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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赔偿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移的,交通警察可以转移,并附在调解书上。目前,许多交通事故通常通过交通事...
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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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有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填写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要注意: 1、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时,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3、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5、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6、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员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7、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9、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 10、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11、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当事人的过错序列号; 12、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 13、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通过ask.com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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