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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怎么写,对于申辩书,只要自己依据有关的法律条例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既然是陈述辩书,那么其中的书写形式肯定会一定的规范,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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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什么问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的相关问题向法院作出的解释,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陈述和法律适用陈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陈述。就名称而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陈述。还包括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的供述、辩护、报告或报告材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陈述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的说明,包括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陈述仅限于对其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此时,即使被告的陈述与原告的陈述相同,也无法获得当然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既有真实的可能性,也有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除的事实和争议、发展过程有清晰全面的认识,但他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的利益关系使任何一方都有意无意地夸大或缩小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此,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违法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承认也有可能的真实性和虚假性,法院也应结合其他行政诉讼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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