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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但夫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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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但夫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过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那么只要是在婚后取得,且夫妻间没特殊约定的,则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不能一概而论。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未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用来盈利的,比如网店,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般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认定盗窃罪。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其四,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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