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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应该像雇佣公司的其他劳动者那样享受高温补助金。《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与雇佣公司的劳动者同酬。...
山东省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从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80元增加到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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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高温补贴。《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与雇佣公司的劳动者同酬。用人单位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工人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工人实行同样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如果雇佣公司没有同类职场工人,请参考雇佣公司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职场工人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雇佣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记载或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规定。防暑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人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职场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这两项政策法规为劳务派遣工是否应享受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近年来,2013年南京高温费发放的发放因其非“强制性”,在具体执行中常遭“忽略”。根据我市目前的规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2013南京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但是,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相关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但是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2013年南京高温费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下个月起企业如不按规定执行,将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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