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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来生育子女,其基本的产假时间、哺乳时间不变,例如产假仍然是九十八天,哺乳时间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有一小时。但是不能享受...
1、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来生育子女,其基本的产假时间、哺乳时间不变,例如产假仍然是九十八天,哺乳时间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有一小时。但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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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一般产假和哺乳假期。 另外每个地方规定也不同,也要参考你当地的一些计划生育规定。一般可以请假,但不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
1、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来生育子女,其基本的产假时间、哺乳时间不变,例如产假仍然是九十八天,哺乳时间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有一小时。但是不能享受地方所规定的延长的产假等待遇。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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