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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是否是真实案例。但是离婚协议书中写的“经济各自独立,故无共同财产分割,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还是很矛盾的。既然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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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婚前房产的分割问题,我将分下面三种情况给大家做相应的介绍。第一种,如果是一方婚前出资,并且是出全款的,那么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并且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该房屋属于该方的。时,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第二种,如果是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情形,则该房产一般判决归首付支付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有权分得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第三种,若系夫妻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则在离婚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情况,时间的长短,各自的过错与否等因素,由酌情作出分割处理。
(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没有约定则按当时的出资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该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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