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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的顺序具体如下:1、收到当事人行政赔偿申请后,局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立案调查,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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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实际纠纷中,已经清偿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要求两者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先以主债务人的财产受偿;也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其财产执行完毕后再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文所述就是对
(1)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请求赔偿应当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代为填写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4、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5、赔偿请求是否过时。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于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5、不符合法定不予赔偿的,决定不予赔偿。《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对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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