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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程序

2021-12-04
(1)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请求赔偿应当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代为填写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4、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5、赔偿请求是否过时。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于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5、不符合法定不予赔偿的,决定不予赔偿。《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对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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